武汉商学院邀请国(境)外人员短期来访审批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10-29作者:浏览次数:2560









武商院〔201639



关于印发《武汉商学院邀请国(境)外人员

短期来访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院部、各单位:

《武汉商学院邀请国(境)外人员短期来访审批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商学院

2016517






武汉商学院邀请国(境)外人员短期来访

审批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境)外人员短期来访是指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地区人士,短期(不超出90天)来我校参加访问、考察、讲学、科研、与会等公务活动。

第二条  国(境)外相关人员短期来访审批工作实行院部、学校二级审核管理制度。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是受理全校国(境)外相关人员短期来访审批的归口管理部门。校内各院部、职能部门以及其他单位接待国(境)外相关人员短期来访均须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申请。

第三条  邀请未建交国家人员来访需由学校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条  邀请敏感地区国(境)外相关人员来访、来访内容涉及国家安全或可能影响国家(地区)间关系等敏感问题的,需由学校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  邀请国(境)外现职正、副省(部)级以上官员(或相当层级人员)和卸任的前政要来访,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报批。邀请国(境)外现职副省(部)级以上人员(或相当层级人员)不以公职身份来访、不从事公务活动的,也需报上级部门审批。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六条  邀请国(境)外人员来访

(一)邀请人对拟邀请对象背景情况进行审查,并报院部主要领导审核。审核通过后,由院部填写《武汉商学院邀请国(境)外人员来访登记表》,同时提交拟邀请人的中外文简历。

(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根据本规定和相关文件精神进行审核,必要时先报校领导审批。审核通过后,邀请人即可向拟邀请对象发出正式邀请。

(三)需办理《被授权单位邀请函》的,由院部填写《武汉商学院办理邀请国(境)外人员来访邀请函申请表》,由院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加附拟邀请人护照复印件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根据有关材料向学校申请办理《被授权单位邀请函》。

(四)由邀请人将《被授权单位邀请函》邮寄给受邀方,受邀方持函到中国驻所在国家(地区)的使领馆办理入境手续。

(五)审批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三章  邀请特殊人员来访


第七条  特殊人员指上述第三、四、五条所列人员。

第八条  邀请人对受邀人背景情况进行审查,并报院部行政负责人审核。审核通过后,由院部填写《武汉商学院邀请国(境)外人员来访登记表》,同时提交受邀请人中外文简历及护照扫描件。

第九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根据本规定和相关文件精神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院部将《武汉商学院邀请国(境)外人员来访登记表》交院部行政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并附拟邀请人中外文简历及护照复印件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第十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将有关申报材料通过学校报上级部门审批。上级部门批准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向学校申请办理《被授权单位邀请函》。

第十一条  由邀请人将《被授权单位邀请函》邮寄给受邀方,受邀方持函到中国驻所在国家(地区)有关机构办理入境手续。

第十二条  审批时间为4个月。


第四章  邀请国(境)外人员顺访


第十三条  国(境)外顺访人员是指由国(境)内某单位主邀请,获得签证来中国大陆地区后先访问其他单位,然后在签证有效期内到我校访问的国(境)外人士。

第十四条  邀请人对受邀人背景情况进行审查,并报院部行政负责人审核。审核通过后,由院部填写《武汉商学院邀请国(境)外人员来访登记表》,同时提交受邀请人中外文简历。

第十五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根据相关文件精神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邀请人即可发出正式邀请。


第五章  注意事项


第十六条  邀请人应提前与被邀请人联系,明确来访时间和期限、来访目的、工作内容、随行人员情况、经费来源,以及有关待遇等事项。完成来宾接访任务后一周内,需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来访总结。

第十七条  邀请单位须如实填报《武汉商学院邀请国(境)外人员来访登记表》各项信息。

第十八条  需办理两次或多次签证者,应在“在华停留时间”一栏注明来华次数及最长在华停留时间。

第十九条  我校在《被授权单位邀请函》上签发的“在华停留时间”是根据邀请人的需求填写的,最后审批权在使领馆。邀请人应提示受邀方按照签证的有效期安排访问行程,不能逾期停留。

第二十条  若有随行人员一同来访,需填写《武汉商学院邀请国(境)外人员来访随行人员登记表》。

第二十一条  邀请港澳台地区人员来访由学校审批,若涉及邀请港澳台地区的高级公务人员来访或特殊情况,由学校报上级部门审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武汉商学院邀请国(境)外人员来访审批流程

2.武汉商学院邀请国(境)外人员来访登记表

3.武汉商学院国(境)外来访随行人员登记表

4.《武汉商学院邀请国(境)外人员来访登记表》、《武汉商学院国(境)外来访随行人员登记表》填写注意事项

5.武汉商学院办理邀请国(境)外人员来访邀请函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