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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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商学院信息公开指南

  为贯彻落实《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湖北省政府令第262号)和《武汉商学院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校编制了《武汉商学院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校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建议阅读本《指南》。《指南》将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更新。解释权归武汉商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校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校编制的《武汉商学院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校信息公开专题网站上查阅《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校将根据《办法》规定,主要采取网上公开方式。此外,本校还将根据具体实际,分别采取校志、年鉴、年报、会议纪要、简报、校报、校刊、邮件、会议传达、张贴、校内广播和校外媒体(报刊、电视等)等公开形式。

本校信息公开具体网址:xxgk.wbu.edu.cn


(三)公开时限

本校将根据《办法》规定的公开时限实施公开,各类信息形成或变更后,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校主动公开以外的学校信息,可以向本校申请获取。本校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校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办公地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816号武汉商学院致远楼603室;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200430,工作日为周一至周五,联系电话:027-84792042,传真号码:027-84791393,电子邮件: whsybgs@sohu.com ,邮政编码:430056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校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应填写《武汉商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领取,也可以在本校网站(网址:http://wbu.edu.cn/)上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申请获取学校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学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学校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本校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的电子邮箱。

本校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1.本校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本校掌握的学校信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校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校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将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本校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校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经审查后,属于不予公开的学校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处理时限

本校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或提供的,将当场予以答复或提供;不能当场答复或提供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提供;如需延长答复或提供期限的,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或提供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本校提供信息需向申请人收取费用的,将在申请人办妥缴费手续后即予办理。

(五)收费标准

本校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标准由价格管理部门确定。本校依申请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收取实际发生的合理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学校财务。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校未依法履行学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校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校纪委监审处)投诉。监督电话:027—84791322,地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816号武汉商学院致远楼406室,邮编:430056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