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商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doc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11-09作者:浏览次数:2796


武汉商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武汉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武汉商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书面来函向学校请假,获准后方为有效。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思想品德、健康状况等方面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新生体检不合格者,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学校医务室确认,暂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一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时向学校招生部门提交申请(附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医务室确认,符合体检要求者,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或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持学生证和学费缴纳凭证到所在学院(系)办理报到和注册手续,学院(系)经办人员在该生学生证的相应位置加盖注册印章。加盖了学期注册印章的学生证才能在该学期有效使用。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经请假时间自报到之日起逾期两周(含两周)以上未注册者应予休学;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含两周)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按相关规定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后,经所属学院(系)和学校批准可暂缓注册

已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可以修读当前学期课程,并在缴纳学费后正式注册。其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方为有效。

各学院(系)应在注册截止后即时将办理了注册手续(包括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教务处按名单开通已注册学生的教务管理系统个人账户,学生方能有效参加正常的教学活动。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学业,依据学年学分制管理暂行办法,可延长学习年限,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学制规定年限两年,休学、保留学籍时间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学生在延长学习年限内应当按时办理注册手续;超过学校规定学习年限(服兵役除外),不予注册。

第八条  在国家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提前修完培养方案中的规定课程并符合毕业条件者,可申请提前毕业。

第九条  学生延长学习年限,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属学院(系)教学院长(主任)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考核及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所修读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实践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在及格及以上的为合格,获得该课程规定学分;成绩不及格的为不合格,不能获得该课程学分。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以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及格及以上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课程考核方式的确定由开课专业所在学院(系)与课程所在教研室商定,明确标注在人才培养方案中。

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本学期该门课程上课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的,或者未交作业达到或超过本学期应交作业量的三分之一的,均取消该课程的考试资格,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必须重修。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平时成绩(包括测验、作业、随堂考查、实验、课堂讨论、论文、考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计算评定。平时成绩占课程的比例因课而异,原则上应控制在30%以内,体育、艺术类及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的平时成绩所占比例由学院(系)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平时成绩超过30%的应事先报教务处备案;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试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的成绩记载

(一)办理了缓考手续的学生,注明“缓考”字样。其参加补考的成绩按初修成绩处理。

(二)缺考学生的成绩记为0分,注明“缺考”字样,其缺考的课程按重修处理。

(三)考试(含考查)违纪舞弊的学生,其课程成绩记为0分,注明“舞弊”字样,该课程按重修处理。

(四)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其课程成绩记为0分,注明“取消资格”字样,该课程按重修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每学年鉴定一次。

第十五条  公共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身体残疾、体弱的学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学校医务室确认,学生所在学院(系)审核同意,体育与马术学院批准后可修体育保健课。体育保健课由体育与马术学院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安排。

第十六条  在科学研究、学科竞赛和科技发明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可以获得创新奖励学分,具体按《武汉商学院本科生学年学分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为了全面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平均学分绩点(GPA)是评价学生一个时段或大学期间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学分绩点以该课程的第一次成绩为准。具体按《武汉商学院本科生学年学分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习纪律。不能按时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批准。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缺课者,按旷课处理,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书面警示和纪律处分。具体按武汉商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视为无效,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受到留校察看以上纪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良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重修机会。

第二十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应事先持本人申请及有关证明到开课学院(系)教学办公室办理缓考手续,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凭缓考单参加下次该课程的考核,缓考课程成绩以考试卷面成绩记载,注明“缓考”字样。

第二十一条  学生成绩不及格、无故缺考、被取消考试资格、考试违纪舞弊的应重修该门课程。

第二十二条  必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应当重修,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可以再次选修,也可以改选其它课程。考核合格的课程不能重修。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课程免修、免听、重修,具体按《武汉商学院本科生学年学分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章  辅  修


第二十四条  第一学年GPA达到3.0及以上的学生,可以从第二学年开始辅修其他专业。毕业时获得主修专业毕业文凭,辅修了另一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获得了规定的学分,发给辅修证书;毕业时获得主修专业毕业文凭和学士学位,辅修了跨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获得了规定的学分,达到武汉商学院双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要求者,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第二十五条  申请辅修的学生到辅修专业所在学院(系)教学办公室报名并办理有关手续。辅修的学生既可以随选修专业的学生一起上课,也可以参加学校单独开设的课程学习。

第二十六条  学生辅修专业的成绩管理、辅修课程的审核等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系)负责。

第二十七条  放弃辅修的学生,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系)提供其已修读的课程成绩和学分,经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后,可按选修课程记入成绩册。


第六章  学业预警、留级、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业预警是指对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达到一定数量的学生,或所获得的学分没有达到基本量的学生,给予警示性提醒。学生正常学习一学期所学课程考核不及格达到16学分者或自入学起所学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考核累计不及格达到35学分者,予以学业性警告。学业性警告由所在学院(系)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第二十九条  学业性留级是指对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数达到一定数量的学生,或所获得的学分没有达到规定量的学生,给予留级处理。对一学年有50%的修读课程不及格,或一学年取得学分不足所修课程总学分的50%者,予以留级处理。

第三十条  留级处理由教务处下达留级通知书给学生所在学院(),由学院()通知学生本人并作相应安排。教务处对学生的学籍作留级处理。

第三十一条学业性退学是指对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数达到一定数量的学生,或者所获得的学分没有达到规定量的学生,给予退学处理。学生正常学习一学年累计不及格达到35学分者或自入学起所学课程考核累计不及格学分达到50学分者,劝其退学,予以退学处理;对已留级学生又达到留级条件者予以学业性退学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受到学业性退学处理的学生,可申请留级试读。学生本人申请,学生家长同意并签字;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并由院长(系主任)签字、加盖公章;教务处批准;最后由分管校长审批。一个学生只有一次留级试读机会。

第三十三条  留级试读的学生没有正式学籍。若在留级试读期间违反校纪校规,或仍不能修满规定的基本学分量,则取消其留级试读资格,作退学处理。若在留级试读期间,所修读的课程考核成绩达到基本要求,则恢复其学籍,正式编入试读所在班级学习。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在录取专业完成学业,确有以下特殊情况的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确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者;

(二)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转入专业学习者。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学生;

(二)三年级及三年级以上年级的学生;

(三)招生时已明确限制转出的学生;

(四)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五)应予退学的学生

(六)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的学生。

第三十六条  各学院(系)准许转专业人数一般不超过当年入学新生人数的10%,接收转专业人数应根据本学院(系)现有教育资源确定,一般不超过本学院(系)新生人数的10%。

第三十七条  转专业每学年办理一次,办理时间为每学年第二学期前三周。

第三十八条  转专业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第一学期末,学校公布转专业计划,学院(系)公布转专业条件、考核办法等;

(二)第二学期第一周,学生申请,填写《武汉商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审批(申请)表》交所在学院(系)教学办公室,学院(系)审批同意后,由学生将转专业审批(申请)表送交拟转入学院(系)教学办公室;

(三)第二学期第二周,接收学院(系)考核,确定拟转入学生名单并将考核结果送教务处审批公示后备案;

(四)第二学期第三周,教务处公布拟转专业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转专业学生必须按照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达到毕业要求才能毕业。

第四十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转学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湖北省教育厅有关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已办理休学手续尚未复学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三条  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在学期末前两周办理转学申请手续。


第八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后可续修,但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学年。学期中提出休学的,相应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四十六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指定医院证明),经主管教学的院长(系主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并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四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间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

(二)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三)学生休学期间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休学学生不应当在学校居住,不参加课程学习、考核等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五十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对自己的一切行为和安全负责。

第五十一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学期开学一周内向学校书面申请复学,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其已恢复健康,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学院(系)同意、教务处审批后办理复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伪造医院诊断证明者取消学籍。

(二)其他原因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申请复学,经学院(系)同意,教务处审批后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学生一般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停止招生,由学校编入相近专业学习。

(四)对要求复学的学生,如发现其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予以退学。


第九章  退  学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的,具体按《武汉商学院本科生学年学分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申请复学或申请复学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正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学生依照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申请或所在学院(系)提出意见,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教学的院长(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审核。

对于学生的退学处理(包括学业性退学处理,下同),由学校行政办公会研究决定(本人申请自动退学除外)。学校以文件形式下达退学处理决定,并由学生所属学院(系)送达学生本人。因特殊原因无法送达的,则以校内网站公告方式实施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两周即视为送交。

第五十四条  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相关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学生逾期不办理手续离校,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校内各种关系。

第五十五条  学校将退学处理决定上报省教育厅,同时向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系统上传退学数据。具体办法按武汉商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办法按武汉商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五十七条  被取消学籍、开除学籍和已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生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返校修读不合格的课程,补作毕业设计(论文),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六十条  学生返校修读课程有违反学校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  学生未完成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内容,在校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可向学校申请肄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或不具备毕业资格者,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出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无法追回的通过报刊等载体宣布无效,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四条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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