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商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及《武汉商学院关于大学生创业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鼓励支持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推进大学生创业及就业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课程建设
(一)创业教育讲座及公选课建设
面向全体学生举办创业教育讲座,培养学生创新创业精神和一定的创新创业知识。增加创新创业公选课在公选课中的比例,鼓励我校教师申报创新创业公选课,支持聘请企业专家为学生进行创新创业讲座。通过引入微课、慕课等在线开发课程平台丰富创业公选课的内容,扩大创业公选课的覆盖面。
(二)专业课建设
各院系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引入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完善学生创新创业所需知识结构,鼓励将创新创业课程体系与专业课程体系相融合,鼓励学生从事与学科专业相关的创新创业实践活动。
学校鼓励建立各种形式的创新创业试点班,通过将创新创业教育与学科专业课程体系的深度融合,培养创新创业的专门人才。
二、学分管理
(一)学分认定范围
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创新创业教育活动,可获得相应创新创业教育学分,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范围包括:
1.创新创业选修课;
2.校级及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及其它创业实践项目;
3.学术论文、专利等;
4.学科专业竞赛和文体比赛奖励;
5.经学校认定的其它创新创业活动;
6.学生创业实践可核算一至两门选修课程学分。
(二)学分认定条件
1.所选创新创业选修课须考核合格;
2.校级及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及其它创业实践项目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结项工作;
3.学生学术论文须在校级及以上各类竞赛评比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并公开发表;
4.学科专业竞赛和文体比赛须获得市级及以上奖励,奖励等次为三等奖及以上。
(三)学分认定管理
1.学生凭参加创新创业教育的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院系申报,各院系负责材料的初审工作。
2.每学年结束之前,各院系将审核结果与材料交教务处复核。
3.学校负责对相关创新创业教育活动进行检查与评估,并对成果及材料进行抽检复审。
三、保障措施
学校鼓励教职工参与指导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活动。教职工参与指导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活动,经学校认定后给予适当的教学工作量补助。
1.教职工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指导工作,学校给予每年度40学时的教学工作量补助和相应的科研分,国家级和省级项目优秀指导教师将获得学校颁发的相关证书。
2.教职工指导学生参加学术论文评比,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并公开发表,学校给予10学时的教学工作量补助。
3.教职工指导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学科专业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将按照学校学科专业竞赛管理办法进行奖励。
4.在校大学生需休学从事创业实践活动的,可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进行休学创业,休学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