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商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11-01作者:浏览次数:2585

武汉商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我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建设,建立并完善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体系,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决定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为规范计划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教育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发展的客观规律,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大学教育全过程,紧密结合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创业型人才的需求,发挥学校的办学优势和特色;坚持“以育人为本”的理念和素质教育、创新创业教育、终身教育思想,大力弘扬“创新、创业、创优”三创精神,着力培养大学生的创新意识、创业精神和创业能力。加大创新创业教育软硬件方面的投入,营造良好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的氛围,全面开创我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的新局面。

第三条  计划目标:通过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培养大学生不仅具备全面的综合素质,而且具备创业基本素质和开创型个性;不仅具有高度的文化修养和水平,而且具有很强的社会适应性和社会实践能力;不仅继承“大商、大雅”的传统文化的宝贵遗产,而且具有鲜明的时代精神和开拓意识;不仅能很好地适应社会和时代,而且能以积极的人生态度、高度的自我意识和非凡的创造力去迎接新生活的挑战,开创美好的未来。


二、管理机制


第四条  武汉商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行校级和院系两级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武汉商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包括教务处、招生与就业工作处、科研处、学生工作部(处)、团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校领导小组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经费保障等决策工作。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督促落实,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武汉商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校指导委员会”)。校指导委员会成员由有关校领导、院系领导、校内外专家组成。校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及实施方案开展论证、检查、验收等工作;指导和督促学校开设与创新创业训练有关的创新思维、创新方法、项目管理、企业管理和风险投资类选修课程;提出其他咨询性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各院系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工作组具体负责本院系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全面规划和组织开展本院系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组织本院系学生申报、参加和落实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各项活动。


三、项目立项及运行管理


第八条  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校级四级。市级以上项目由市级以上财政专项资金资助,学校配套支持;校级项目由学校资助。

第九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1.创新训练项目。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2.创业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成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完成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3.创业实践项目。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大学生学科竞赛)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十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主要面向全校全日制本科生。申请者应学业成绩优秀、善于独立思考、实践动手能力较强、对科学研究和创新创业等有浓厚的兴趣,具备从事创新创业的基本素质,具有一定的创新意识和创业实践能力,有强烈的求知欲和严谨的工作作风,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

鼓励以团队为基础申请和建设项目,每个团队一般由3—5名学生组成。鼓励学科交叉融合、突出我校学科特色的应用研究项目的申报。鼓励跨专业、跨院系联合申报。每名学生限主持一个项目,在研项目未结题时不能申报新的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选择1—2名相关学科的教师作为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主要负责项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协助学校对所指导的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和验收。每位指导教师每年指导的项目不得超过两项。

第十二条  学校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每年进行一次立项评审。经个人申请、院系审核推荐、学校审批后予以立项资助。具体立项数目根据项目总体实施情况,结合我校实际另行确定。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申报团队可根据所学学科专业、兴趣爱好,在教师的指导下自主进行选题。选题要求思路清晰、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项目内容难易适度,可行性强。创新训练项目内容包括资料文献查阅、实验方案的设计、实验材料与试剂的准备、实施实验、数据分析处理、撰写总结报告、成员分工等;创业训练与创业实践项目内容包括资料文献查阅、商业计划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方案、计划参加的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计划)、成员分工等,并认真组织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申请书》。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评审工作由学校组织有关学科专业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专家,按照有关评审办法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市级以上项目应组织现场答辩。评审论证后报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后立项。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遵循兴趣驱动、自主实践、重在过程的原则。项目实行主持人负责制,项目审批立项通知发布后,项目负责人与学校签订项目合同书。依托校内各实验室、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等平台,充分利用校外实习基地,制订科学合理、详细周密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积极开展有效工作,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

第十六条  中期检查。项目研究时间过半,项目负责人应提交《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中期检查报告》,内容包括:任务完成情况、困难和问题、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学校定期组织中期检查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七条  项目变更。项目运行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出现的项目参与人员变动、更换题目及内容等情况,项目负责人应在中期检查时将相应变更的书面申请,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与中期检查报告一并提交到院系,中期检查通过后由所在院系签署意见报学校备案。中期检查结束后不允许再进行任何变更。

项目建设期内,因无法克服原因终止项目研究,应由项目负责人在中期检查前向院系提交书面申请,经院系同意后报学校批准。未办理终止手续的按擅自终止研究处理,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项目建设期满,项目组应撰写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综合研究报告,并附上研究记录等相关材料和研究成果、实物等,由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指导委员会成员对研究项目进行结题验收。校级和市级项目要求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公开发表论文1篇以上,省级和国家级项目要求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公开发表论文2篇以上。

第十九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原则上要求项目负责人在毕业前完成项目,即完成时间一般为1—2年。创业实践项目负责人毕业后可根据情况更换负责人,或是在能继续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的情况下,以大学生自主创业者的身份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创业实践项目结束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处理各项事务。


四、条件保障


第二十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来源于教育部专项经费、湖北省财政专项经费、武汉市财政专项经费和学校划拨的专项经费。项目经费实行专项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省、市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武汉商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项目经费由承担项目的学生使用,教师不得使用学生项目经费,学校不得截留和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中央财政专项、湖北省财政专项、武汉市财政专项资金投入的前提下,按照1:1的比例配套,并自筹资金逐年加大创新创业教育的软硬件建设,在不断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数量的同时,积极投入资金,对创业实践项目给予重点资助。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为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无偿提供必要的场地、实验及其他必要条件。学生需要跨院系进行实验,或进入科研、重点实验室使用设备设施,可向校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协调,确保项目顺利完成。


五、监督与奖励


第二十四条  由学校对实施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进行年度整体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度增减各院系下一年度的申报项目指标。由各院系定期组织专家对项目进度、成果等进行跟踪和监控,特别要加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监控力度,促进各项目的顺利实施,取得预期成果。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期满,经验收合格者,学校给予每个项目组成员素质教育(创新创业教育)考核学分3分;市级以上项目完成者在奖学金评定、研究生推免中给予优先权。

项目建设期内,学校给予指导教师每年度40学时的教学工作量补助和相应的科研分,特殊项目另行商定。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项目指导教师在年度考核评优和职称评聘中享有优先权。


六、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武汉商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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