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商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doc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11-01作者:浏览次数:2572

武汉商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武汉商学院关于大学生创业工作的指导意见》,深入推进大学生创业工作,进一步培育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探索毕业生就业、创业新途径,鼓励和扶持学生自主创业,为学生搭建良好的创业平台,促进我校大学生创业实践活动开展,保证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武汉商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是开展创业教育与创业实践活动的基本场地,对大学生转变就业观念、提高创业意识、增强创业能力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武汉商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牵头管理部门是招生与就业工作处,负责创业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予以协助。

第四条  管理部门具体职责是围绕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工作目标,为创业团队提供优质的管理和后勤服务;受理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申请,并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决定大学生创业项目的入驻、退出等事宜,与入驻创业团队签订入驻协议;管理和维护基地公共财产物资;组织对创业团队的培训工作;负责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对外宣传、校企合作及市场推广等工作。


第三章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


第五条  申请入驻的创业项目(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是创业团队开展创业活动和项目实施的场所。申请入驻者必须有明确具体的创业项目,并愿意遵守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有关管理规定。

(二)创业项目(企业)负责人必须是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或毕业未满五年的毕业生。在校创业团队成员须能够正确解决工学矛盾。

(三)创业项目获准工商登记注册后,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必须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四)创业项目(企业)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并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良好的市场潜力。

(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纪违法记录。

(六)所有入驻项目(企业)需按照武汉商学院的整体规划和规范要求运作,努力维护武汉商学院社会形象。

(七)具备一定的创业项目(企业)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同时取得家长同意。

(八)入驻创业项目(企业)招聘工作岗位时优先考虑我校贫困学生。

(九)所有创业团队成员应遵守武汉商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相关管理制度,并接受管理。

第六条  入驻程序

(一)创业项目负责人向武汉商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部门提交《武汉商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二)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部门组织项目专家评审。

(三)通过项目评审者,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部门与其签订《武汉商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协议》。

(四)创业项目负责人办理入驻武汉商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手续。

(五)创业团队正式入驻后,原则上六个月内应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第七条  退出程序

(一)入驻创业项目(企业)违反创业基地管理规定,违反诚实守信原则,受到学校两次以上书面警示的企业,可责令退出创业基地。对违反规定和有关规章制度所造成的事故或损失,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视情节予以处理。

(二)入驻创业项目(企业)主动申请退出的,可提前终止合同,办理退出手续。

(三)创业项目(企业)申请退出或合同期满退出,其经营物品由创业项目(企业)负责人自行处理,学校配置的办公用品等须留存。

(四)创业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部门可要求其退出基地:

1.不能履行创业项目(企业)合同,严重或屡次违反基地规定。

2.有转租行为,未办理相关手续,私自转租给其他经营者。

3.不按规定时间及时缴纳水电费等费用。

第八条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帮扶政策及管理措施

(一)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对首次入驻的大学生创业项目(企业)免费提供办公用房及相关办公设备,免费期为三年。

(二)提供的创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服务、通讯网络、商务中心、生活服务、政策咨询、法律咨询、财务咨询、创业导师、创业培训、股权投资、公司注册、财务代理、资产评估、知识产权申报、市场推广、人才招聘、技术服务、科技成果鉴定、科技项目申报、优惠政策办理等。

(三)经营期内,按实际使用水电情况收取水电费。

(四)在孵化期三年内的创业企业,使用具有教学实习、实训功能的创业基地可申请延期一年,但延期申请不超过两次,即创业周期最长为五年。期满后若继续使用,这类企业应视经营状况可从盈利中提供部分资金捐赠学校,作为支持在校大学生创业资金。

(五)学校设立大学生创业基金,每年扶持一批已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项目(企业)。

第九条  创业项目(企业)管理

(一)入驻项目(企业)完全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二)创业项目(企业)经营活动须遵守国家政策、法律和法规,合法经营,照章纳税。如有违反,将提出书面警示。情节严重的可责令退出创业基地。

(三)入驻创业项目(企业)的管理成果、科研成果归入驻企业所有。

(四)入驻创业项目(企业)作为独立法人,自行承担入驻期间发生的所有经营风险和因企业运营而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招生与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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