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商学院学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武汉商学院学报》(以下简称“学报”)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办刊质量,促进学报健康持续发展,更好地为科研与教学服务,根据《期刊出版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学报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报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科技、出版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推介学术观点,弘扬先进文化;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文风与学风;立足于突出行业特色和地方特色,促进地方服务业发展和应用型本科教育发展;服务于学校的转型提升工作,推动学校科研和教学发展,展示学校形象,为促进学校内外广泛的学术交流搭建平台。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学报工作是学校科研和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把学报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学报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学报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由校长担任或由校长聘任。
主编的条件: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较高,政治责任心强,学术造诣较深,作风正派,熟悉编辑出版业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主编定期研究学报工作,把握学报的政治方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重视和关心编辑部的建设,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不断提高编辑人员的政治思想与业务学识水平。
第五条设立学报编辑委员会,作为学报编辑、出版工作的学术指导机构。学报编辑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编委。编委由学校各学科带头人、相关科研教学机构负责人、编辑部有关人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校外专家学者担任编委。学报编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研究和讨论学报的办刊宗旨、总体设计和栏目设置等与学报发展有关的重要事项。
2.审议编辑部的工作报告,审议加强编辑部建设的措施,协助改善办刊条件。
3.积极对外宣传学报,不断扩大学报的知名度,提高学报影响力。
4.编委会委员带头撰稿,经常性地为编辑部提供重要的学术信息,及时反馈教职工、作者的要求,为编辑部组稿、审稿提供信息支持;积极组织、推荐本学科领域的高质量稿件;受编辑部委托参与专家审稿,从学术性、科学性、实用性等方面对稿件作出恰当评价,并提出明确的意见。
第六条设立学报编辑部,负责学报的编辑、出版、发行等日常事务工作。学校为学报编辑部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图书资料和设备,并帮助其逐步提高编辑、出版工作现代化水平。
学报编辑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编辑部主任、副主任、编辑和相关工作岗位。
第七条学报编辑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等理论基础,熟悉并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编辑、出版业务,有较高的文字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及相应的外语水平。
第八条学报编辑人员属于学校教学科研队伍的一部分,享受与教学科研人员同等待遇。学校为编辑人员进修学习和参加必要的学术研究、学术交流活动提供条件。学报编辑人员应努力学习,完善自我,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质量。
第九条 学报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三章 组 稿
第十条学报组稿工作采取作者自由选题投稿和编辑部专题约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学校优势、重点学科和专业为生长点,充分发挥学术带头人的骨干作用,开辟具有学校特色和地方特色的栏目,突出研究优势,形成鲜明特色。优先刊用重点栏目文章和基金项目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鼓励学校在职教授、博士在学报上发表学术论文,在同等条件下,校内教学科研人员的论文优先刊发。
第十二条优化稿源,适当约请和选用高水平的校外稿件,促进学术交流。
第四章 审 稿
第十三条学报审稿实行“三审制”,并探索“双向匿名审稿制”。“三审”即编辑初审、编委或同行专家复审、主编终审。编委或同行专家复审的意见作为稿件刊用与否的主导性意见。“双向匿名审稿制”即向审稿人隐去作者姓名,向作者只传达修改意见,作者和审稿人相互匿名。
第十四条审稿人须就文稿的政治性、科学性、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等作出价值判断,签署简明精当、客观公正的审稿意见,不得草率签署“建议发表”或“不宜发表”等意见。
第十五条 审稿人必须把好政治质量关,若录用稿件出现政治性错误,将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编辑部依据初审、复审意见及编排规范方面的要求,对拟用的稿件提出具体修改参考意见,及时反馈给作者,作者在限期内完成修改并交编辑部再行审阅。编辑部有权对拟用稿件进行非实质性修改。
第十七条对有争议的稿件,或作者对审稿意见有异议时,编辑部应另请专家再行审阅。
第十八条 对经过二审拟刊用的稿件由主编签署终审意见。
第五章 编辑校对
第十九条编辑人员须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期刊出版行业技术规范,对稿件进行编辑加工后才能发排。
第二十条学报实行三次校对制。校对质量须符合国家有关出版物质量规定,若出现高于国家规定的差错率,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第六章 出版发行
第二十一条学报印刷本须经过刊后审读对照,确认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交有关渠道发行。学报呈送和寄阅对象包括作者、学报管理部门和有关学术机构、检索转载的二次文献单位、校外专家、兄弟院校等。
第七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二条学校从事业费中列支专项经费,保证《学报》工作正常运行。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学报》审稿、编辑、稿酬、校对、印刷、发行、奖励及日常办公开支等。
第二十三条 学报编辑部根据有关规定,参照有关标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向作者支付稿酬,向相关人员支付审稿费、编辑与校对费等。
第二十四条 设立学报优秀论文奖,奖励优秀学报论文的作者。
第二十五条学报编辑部应加强财务管理,在保证刊物质量的前提下节约开支,勤俭办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