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商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在籍在校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及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本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申请和评审一次,申请学生须填写《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各院系应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负责对候选人的申请、初审等工作,初审合格学生上报校学生工作部(处)。
第九条 校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
第十条 获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经教育部批复后,学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省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