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商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doc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11-01作者:浏览次数:2333

武汉商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0788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在籍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无违纪行为;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条  凡在上学年度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不具有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格:

(一)未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

(二)申报家庭经济困难资格中弄虚作假,平时生活中有不合理开支的;

(三)不遵纪守法,违反学校及其他规章制度的;

(四)上一学年成绩中有不及格科目的。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按照各院系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人数比例,并结合上年度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情况进行确定,评定名额一次分配到各院系。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学生个人申请,填写《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金申请表》;

(二)班级评议小组对学生申请材料和资格进行审查;

(三)班级评议小组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本科学生结合综合素质测评计分,专科学生结合学习成绩、思想品德、遵守校纪校规、社会实践、参加学校各项活动等方面综合计分,确定班级名单后,报院系进行审核;

(四)院系初审。各院系按照相关文件要求,严格审核学生申报资格以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确定推荐名单后,要将本院系推荐获奖学生名单在本院系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的学生名单及《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审核;

(五)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

(六)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获奖的学生名单报送学校领导审批;

(七)学生工作部(处)将推荐获奖学生名单上报省教育厅。

如公示期间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各院系提出质疑,各院系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答复仍有异议的,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49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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