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商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07〕8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先决条件:在无外部力量帮扶下,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缴纳学费,或缴纳学费后生活费无着落,已填写《武汉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经过认定程序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优先评定范围
(一)家庭成员情况
1.烈士子女;
2.孤儿;
3.残疾人家庭或自身残疾;
4.父母一方去世。
(二)家庭经济情况
1.家庭主要收入来源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
2.因遭遇自然灾害,使家庭收入严重下降;
3.家庭成员长期患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
(三)不得评定范围
1.不遵纪守法,在校期间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
2.不勤奋学习,学习不上进,经常逃课、迟到、早退的;
3.不诚实守信,虚构家庭情况骗取奖助学金或助学贷款等资助,有经济能力解决生活费和缴纳学费而不缴学费的;
4.不勤俭节约,家庭成员或本人有下列之一高消费、奢侈消费行为的:
(1)家庭拥有小车、装修豪华楼房、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购买或长期租用高配置、高价格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首饰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4)经常出入酒店高消费进餐,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5)经常有抽烟、酗酒等高消费行为的。
第五条评定程序
(一)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由学生本人申请,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依照《武汉商学院国家国家助学金学金量化评分表》中的各项指标向班级评议小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班级评议小组对学生申请材料和资格进行审查;
(三)班级评议小组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对申请学生实行《武汉商学院国家助学金学生量化评分表》进行打分;
(四)班级评议小组按总分排序确定班级名单,并报院系进行审核;
(五)院系初审。各院系按照相关文件要求,严格审核学生申报资格以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确定推荐名单后,要将本院系推荐获奖学生名单在本院系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的学生名单及《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审核;
(六)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
(七)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获奖的学生名单报送学校领导审批;
(八)学生工作部(处)将推荐获奖学生名单上报省教育厅。
如公示期间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各院系提出质疑,各院系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答复仍有异议的,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50%)、消费情况(20%)、综合表现(30%)三个方面进行评定: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50%)
在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中,经认定程序被认定为:
1.特殊困难学生计50分;
2.困难学生计45分;
3.一般困难学生计40分。
(二)消费情况(20%)
1.消费行为极为简朴;(16-20分)
2.消费行为较为简朴;(11-15分)
3.消费行为不简朴。(0-10分)
学生日常消费主要用于基本生活费用,最基本饮食、衣着,购买辅助必须学习用品。(此项最低可以打0分)
(三)综合表现(30%)
本科学生综合表现分值按照当年综合素质测评得分×30%计算。
专科学生综合表现分值由各院系结合学生学习情况、遵守校纪校规情况及思想品德综合计分。
新生在评定国家助学金时,学生综合表现分值由各院系结合学生军训期间表现、遵守校纪校规情况及参加集体活动表现等方面综合计分。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省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