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商学院院长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树立专业志向、培养学习兴趣、发扬创新精神,树立学生典范,引领我校学生知行统一、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院长奖学金评选对象为我校在籍在校注册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本、专科学生个人或团队。
第三条 院长奖学金择优评定,每年评选名额不超过10个,奖励金额为个人奖励8000元,学生团队奖励10000元。
第四条 院长奖学金候选人采取个人申报和校领导直接提名的方式产生。
第五条 院长奖学金评选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在9-10月份进行。
第六条学校成立院长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评选组织领导工作。学校党委书记、院长任主任,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主任,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评选的具体工作。各院系成立党政负责人组成的院系评审委员会,负责本院系的评选推荐工作。
第七条 学生个人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远大理想,忠于祖国;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道德品质优秀,能把正确的道德认知、自觉的道德养成、积极的道德实践融入学习生活之中,知行统一;
4.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单科无不及格现象)。
(二)必要条件(必须具备其中一项)
1.综合素质高,各方面表现突出,在学生中能起到很好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2.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励志创业、社会实践、社会工作、文体比赛等某一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做出突出贡献,产生重大社会影响。
第八条 学生团队评选条件
在国家、省、市各类体育、文艺比赛和专业学科竞赛、创业创新大赛及志愿服务等活动中取得特别优秀成绩,产生重大社会影响。
第九条 评选程序
(一)申报
学生个人及团队,均可依据评选条件和自身实际情况向所属院系进行申报(跨院系团队由团队负责人向所属院系申报)。
(二)初审
院系评审委员会对学生个人及团队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择优评定,确定推荐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三个工作日。
(三)复审
学校评选办公室对院系推荐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确认院系候选人名单及资格。
(四)最终评选
学校评审委员会举办评选会,审阅院系候选人相关申报材料和听取校领导直接提名候选人有关情况介绍,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现场投票决定院长奖学金获得者。
(五)公示
对确定的奖学金获得者以适当方式向全校进行五天的公示。
(六)表彰奖励
学校召开表彰大会对本年度奖学金获得者进行表彰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条 院长奖学金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选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评选资格,并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学校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每学年具体评选方案,并在评选前公布。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省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