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商学院外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为优化学校教师队伍结构,适应各教学单位聘请校外企事业一线专家、技术人员以及其他高校教师等参与校内课程教学和人才培养任务的实际需求,参照在职专任教师相关待遇,经学校研究,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外聘教师类别
学校外聘教师分兼课教师、兼职教师两类。本办法所指的兼课教师是指聘请到学校承担相关课堂教学任务的各类教师;兼职教师是指聘请到院部承担教育教学任务的校外企事业一线专技、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
二、待遇标准
(一)兼课教师待遇标准由两部分组成:
1.课酬:
职称类别 | 初级 | 中级 | 副高 | 正高 |
课酬(元/课时) | 40 | 50 | 60 | 75 |
2.交通及伙食补贴:参照在职人员按30元/次执行。
(二)兼职教师待遇执行统一标准:
职称类别 | 副高 | 正高 |
工作津贴(元/月) | 1000 | 1200 |
三、聘用管理
1.学校对各教学院部外聘教师进行统一聘用、统一管理、统一结算课酬。各教学院部应根据实际需求,制定各学期外聘教师工作计划,从企事业一线单位或其他高校等选聘外聘教师,签订劳务合同,明确具体工作任务并对其教学过程进行管理和质量监控等。
2.各教学院部应在学校教务处每学期组织填报下一学期开课计划(每年5月和11月)时,提交拟聘外聘教师有关资质材料,教务处审核同意后,由教学院部与其签订劳务合同。
3.各教学院部应不断加强对外聘教师教学过程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督促外聘教师按学校的统一要求做好各教学环节的具体工作,遵守学校的教学规范和管理规定。
4.教务处负责组织教学督导对外聘教师教学工作开展抽查,并将检查情况作为续聘的重要参考依据。
5.组织人事部负责核定各教学院部外聘教师缺口数。原则上,各教学院部外聘教师的数量不得突破缺口数;兼职教师的数量不得突破缺口数的30%。
6.财务处根据教务处、组织人事部核定的金额下达外聘教师待遇预算。各教学院部对外聘教师按月结算相关待遇。
四、其他事项
1.同一个人在一个聘用期内只能作为其中一类外聘教师聘用,并执行相应待遇。
2.其它系列职称(职务)外聘教师待遇比照教师系列职称执行;博士、硕士外聘教师待遇分别参照讲师、助教执行。
3.本办法自2016—2017学年第二学期起执行。
4.本办法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