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商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学校内部财务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以及其他有关财经法规与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规范财务和会计行为;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厉行节约,杜绝奢侈浪费;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措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参与学校重大经济决策,促进教学科研事业发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非企业化管理各单位。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在统一财经政策、统一预算管理的前提下,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实行二级管理、集中核算,建立多层次经济责任制。校内二级单位的财务工作实行“单位负责人”负责制,负责按权限审批本单位的财务工作事项。
第六条学校财务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税务、物价等部门的领导、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七条学校设置财务处,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分管财务副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对学校重点经济活动制定财务控制和监督办法。
第八条财务处的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和管理要求,制定校内财务规章制度及经济政策。
(二)根据学校各项事业发展计划,统一编制学校财务预算和决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与管理。
(三)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对全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监督。
(四)依法组织学校收入,统筹安排调度学校各项经费,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根据制度要求审核报销业务,按程序完成报销业务的付款;及时完成工资、劳务、学生奖助学金等人员经费的发放。
(六)负责学校会计核算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确认、归集、记录和反映学校财务收支活动中的会计信息。
(七)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分析和预测,为学校领导在财经工作上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八)协同人事部门完成全校财务机构设置、财会人员配备、财会人员职称和职级评聘。对全校财会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检查和考核。
(九)做好全校收费管理和税费扣缴工作。
(十)参与学校经济合同的审定和执行,了解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十一)协同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做好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组织开展资产清查。
(十二)对二级单位的财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
(十三)完成其他财务与会计工作。
第九条学校在财务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委派财会人员归口财务处管理;全校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后续教育、资格证年审由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十条学校财会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等,遵守职业道德。学校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须持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上岗工作,未取得《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专职财会工作,也不得参加会计专业资格评审、聘任。
第十一条校内财会人员的任用实行回避制度。学校领导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和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十二条为了加强学校内部的财务管理,保证财产物资的安全可靠,保证会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证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财务管理必须实行内部牵制。内部牵制的基本要求是:任何财务、会计事项的处理,必须经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员或部门参与的各种会计处理程序规定和实物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财务工作按照机构分设,职务分离,钱、账、物分管的原则进行管理。每一项业务的各种经办人员相互牵制,相互制约。出纳、记账、审批和财务保管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出纳人员不得兼任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财物保管工作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审批出入库手续的人员不得担任采购员和保管员的工作;资产核算与资产保管岗位分离;物资采购与物资保管、物资核算岗位分离;报账人员与内审人员岗位分离。
第十四条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人员要与执行岗位相分离,并对执行情况和执行结果进行监督。任何一项经济业务的办理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或人员分工办理。经办人员之间相互牵制,相互制约、相互监督。重大经济事项必须由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预算管理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校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综合预算。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根据管理层次和需要的不同,预算分为财政部门预算和学校校内预算。财政部门预算和学校校内预算在其收支口径和总量上应基本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 预算管理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以收定支,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必须各自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七条学校预算应明确收支范围。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学校预算要保证基本的人员经费开支和正常运转经费以及为学校发展需要的各项支出。
第十八条学校预算经批准后应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九条学校预算编制、论证、审批、调整应实施规范有序的方法和程序,并实行有效的监督。
第二十条学校逐步建立和完善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制度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支出责任,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学校决算是指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学校应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报告并及时报送财政部门及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加强对决算的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真实、准确。年度决算由财务处负责编制,报学校党委会审定。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二十三条学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资金。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各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1.教育经费拨款,是指学校从上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教育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等。
2.科研经费拨款,是指学校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等。
3.其他经费拨款,是指学校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学服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2.科研服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研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四)经营收入,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以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是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二十四条校内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执行,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二十五条加强收费管理。学校按物价及财政部门相关政策制定收费标准,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各单位开展经济活动,必须书面向财务处提出收费申请。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取得收入必须及时、全额上交财务处入账核算,禁止截留、私分、坐支和公款私存,应交财务处核算的收入不得存放校内外其他机构。各单位不得设置“小金库”、账外账,严禁收入不入账。
第二十七条银行账户的设立应执行财政部门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应在保证其教学科研任务正常完成的前提下,努力挖掘潜力,为学校开拓财源,增加收入。各部门创收收入及服务性收入执行《武汉商学院创收收入及服务性收入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按照国家规定应纳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足额及时上缴,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第三十条全校各单位应依法、依规组织收入。对各类非法收入,财务处不予管理和核算,并由审计、监察和财务部门按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一条学校各项收入应由财务处安排财会人员或经财务处授权的相关人员收取,未经财务处授权,非财务处财会人员不得自行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对按规定应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三十三条全校的票据(包括发票、收据和结算票据)归口财务处统一管理。财务处按照国家规定领购、登记、保管、使用合法的票据,并根据学校实际需要统一印制或监制校内结算票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领购、买卖、代开、转借、自制和销毁票据。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三十四条支出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经常性支出和各种专项支出。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和离退休人员保障支出。
教学支出是指学校各教学单位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在教学过程中的支出。
科研支出是指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科学研究业务,以及所属科研机构发生在科研过程中的支出。
业务辅助支出是指图书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教学科研辅助部门为支持教学、科研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行政管理支出是指学校党政管理部门为完成党政管理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后勤支出是指学校后勤部门为完成承担的后勤保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学生事务支出是指学校在教学业务以外,直接用于学生事务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奖贷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基金、学生物价补贴、学生医药费和学生活动费等。
离退休人员保障支出是指学校用于离退休人员保障和待遇方面的各类费用支出。
(二)经营支出,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相配比。
(三)自筹基建支出,是指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学校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保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建支出,随年度预算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建计划。核定的自筹基建资金应纳入基建财务管理。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指学校用财政补助以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第三十五条各类支出必须划清其资金来源渠道。
专项经费坚持专款专用。
科研经费用于科研支出。
专项基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经营支出必须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三十六条根据支出金额大小,建立相对应各级、各款项支出审批制度。
第三十七条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基金,有关管理使用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其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超支。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八条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学校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管理办法。各单位负责人必须严格控制支出,认真审查支出内容和支出金额,对支出的真实性、必要性负责。
第三十九条专用基金的管理。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等。
各项专用基金要集中在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其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国家和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各项支出要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保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十条支出管理的要求是:严格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适度从紧、实行保障与控制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增强支出管理的科学性,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一条完善和执行重大支出项目的审批程序。对金额较大或专项支出项目的立项、审批等决策性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审批制度,严格审批程序。要严格按照主管部门制定的基本建设投资、固定资产管理、大宗物资采购的规定执行。学校的重大支出应由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并列入学校预算和财务计划予以实施,防止造成无计划开支和损失浪费。对需要报有关部门批准的,要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支出管理要重点保证人员经费和学校正常运转所必须的开支,对批准的人员经费支出和维持学校基本运转的公用经费支出要予以落实。
第四十三条对“三公”经费、差旅费等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明确支出标准及审批程序,并严格执行,不得超预算、超标准报销。
第四十四条严格审核各项支出报销票据,配备审核岗位,细化票据审核内容,发现假票、凑票、虚列经济事项等违规票据行为将不予报销,并向学校相关部门和领导报告,予以问责。
第四十五条专项资金要专项审批,专款专用。专项工程完工后,要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损失浪费、资金积压等情况,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如何,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
第六章资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资产是指高等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八条 流动资产的管理。流动资产是指一年之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等。
(一)现金及银行存款的管理。学校及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现金和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支付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及各种存款的结算。
(二)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的管理
应收及暂付款是学校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和个人而形成的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借出款是学校借给校内独立核算单位或校办产业的周转金性质的款项。
财务处按规定对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定期清理、收回和结清。对违反规定的,财务处可冻结相关单位或个人的经济业务,学校可追究相关单位或经办人责任。
第四十九条固定资产的管理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上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能保持其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 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数据库使用年费、设备零星维修器件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的分类:学校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物;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的购置、管理、报废和转让:由学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制定相关制度加强管理。固定资产报废或转让所取得的变价收入全额上缴学校。
第五十条无形资产的管理。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校无形资产的转让、购入要按权限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所有无形资产收入、支出要在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与核算。
第五十一条对外投资的管理。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以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一)学校对外投资必须有论证报告,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批准。未经学校批准各职能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二)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按评估确认价值计入学校对外投资价值。
(三)学校对外投资,要使用学校的自有资金。学校的房产、地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
(四)学校对外投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办理非经营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手续。
第七章负债管理
第五十二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包括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长期应付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应付及暂存款是学校在日常结算过程中,因未及时与其他单位结清有关债务而形成的负债。学校各单位及财务处应加强应付及暂存款的管理,及时清理,按时结算。
第五十四条学校是对外借款和贷款的主体。对外借款和贷款必须有论证报告,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批准。未经学校批准各职能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五条学校及校内各单位不允许以各种方式对借款和贷款提供经济担保,学校的一切资产不允许作任何形式抵押。
第五十六条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审批程序和学校有关规定。根据学校实际需要,本着慎重稳妥的原则,严格控制借入款项规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加强对借入款的日常管理,保证借入款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借入款项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校内任何单位不得向金融机构借款。
第五十八条学校各单位应加强对应付及预收款项和代管款项的管理,对应付及预收款项及时清理,按时结算,不得将应记入学校收入的款项记入代管款项,或者长期挂应付及预收款项。
第五十九条学校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应缴款项,不得无故拖欠、截留和坐支。
第八章会计档案管理和其他
第六十条会计档案是学校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财务会计资料、文件等。
第六十一条会计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报告、查账报告、验资报告、财务管理制度、合同、协议等。
第六十二条会计档案的整理与装订:会计档案在归档之前应分类整理、装订,会计档案封面的内容应填写齐全,相关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第六十三条会计档案保管
(一)学校财务处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好学校会计档案;
(二)对于会计档案的归档必须制作归档清册,相关保管人员、经手人员、借阅人员必须在清册上签字,以明确责任。
第六十四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一)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为30年;
(二)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为10年;
(三)会计账簿为30年;
(四)月度、季度、半年会计报表及会计报告类为10年;
(五)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为30年;
(六)年度决算会计报表为永久保存;
(七)会计档案归档清册为永久保存;
(八)合同、章程、协议、验资报告、权利证照、许可证保管期为永久保存。
第六十五条 财务人员工作移交制度:财务人员工作移交,是指财务工作人员岗位变动(辞职、离职、调岗)时,为保持财务工作的连续性,对某一财务岗位进行交接的一项工作。
(一)移交人员的职责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完成填制;
2.尚未登记会计账目的,应当完成登记,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好自己所管理的有关资料,并就未了事项写出书面资料交与接交人;
4.将自己所经管的现金、支票、发票、物资、材料、证件、印章等编制清单,逐项清点;
5.对自己所经管的工作详细地向接交人员交待清楚,直到接交人员能够完全延续移交人的工作为止。
(二)接交人的职责
1.对接手的物资、资料、证件清单逐项清点,如有疑问,应向移交人询问;
2.对自己所接手的工作,应详细向移交人询问清楚,直到能够将所接管的工作延续性地开展为止;
3.涉及到债权债务的,应当逐项核实清楚,防止坏账、呆账的出现。
(三)监交人的职责
1.协调解决交接双方争议,不能解决的应上报处理;
2.通过交接工作,检验财务工作,检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方法,以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六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应当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六十七条学校向外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八条财务分析是学校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按照财政部、教育部的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定期和不定期开展财务分析工作。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
第六十九条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预算执行率、财政专项拨款执行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人员支出比率、公用支出比率、人均基本支出、总资产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固定资产净值率、经费自给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和根据需要增设的其他分析指标。
第七十条财务处在上述财务分析指标体系基础上,根据管理和分析需要设置统一的二级单位财务分析指标,以便分析、比较、考核校内各单位的财务管理状况。二级核算单位应按照学校规定的财务分析指标体系进行合理、具体的分析,如实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状况,为各级领导提供决策参考。
第十章财务监督
第七十一条学校依法接受教育部门和审计、财政、税收、物价、银行等部门的财务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七十二条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七十三条学校的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学校内部财务监督由审计处和财务处实施,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接受财务监督。
第七十四条学校支持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财务监督权。全校财会人员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教育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各项经济活动。
第七十六条本办法与上级新出台的政策和规定不相符的,按上级新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