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商学院计算机信息网络事故和安全及时报告制度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11-01作者:浏览次数:2495

武汉商学院计算机信息网络事故和安全及时报告制度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有效打击利用互联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如发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计算机安全监察机构进行报告。

一、单位和个人利用国际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二、单位和个人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三、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四、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互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五、本制度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网络事故和安全及时报告的规定,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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