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商学院“三会一课”制度实施细则 (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11-01作者:浏览次数:2552



武汉商学院“三会一课”制度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不断强化党员党性观念和宗旨意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央、省委、市委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三会一课”指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是党的组织生活的基本制度,也是严格党员管理、加强党员教育必须长期坚持的重要制度。

第三条  坚持“三会一课”制度,是新时期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的一项具体抓手,对于强化党员党性观念,提升基层党组织战斗力和凝聚力,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具有深远意义。


第二章  支部党员大会


第四条  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全体党员参加的大会,在党支部中享有最高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其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本支部贯彻落实的计划、措施。

(二)组织党员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党的基本知识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开展党内教育活动。

(三)定期听取、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

(四)讨论发展新党员和接受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

(五)选举和增补支部委员会成员和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

(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进行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七)讨论需由支部大会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五条  支部党员大会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六条  支部党员大会必须有本支部三分之二以上的正式党员到会才可举行。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派人参加。根据内容需要,可吸收非党干部或入党积极分子列席参加。

第七条  支部党员大会的基本程序及要求是:

(一)做好会前准备。支委会根据上级党组织指示和本单位实际,确定支部大会的议题。党支部书记要将拟召开党员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于会前三天书面报告上级党组织,必要时请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会前一天,组织委员把会议内容、目的、时间和要求,通知全体党员,做好参会准备。

(二)组织召开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会议,组织委员清点到会人数,向大会报告应到党员数、实到党员数、缺席人数及原因,说明到会人数是否符合规定,并负责会议记录。根据支部大会议题内容的要求,必要时到会的有表决权党员人数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才能开会和形成决议。开会时,主持人要引导大家围绕议题积极讨论,充分发扬民主,力求把议题议深议透,并形成统一意见。

(三)形成会议决议。必须形成会议决议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主持人应适时集中多数者的意见,提请大会表决,组织委员统计并记录表决结果。表决结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为通过,并形成决议。

对经过充分讨论仍然存在较大分歧的问题,如无紧急情况,可暂缓作出决议,留待下次会议继续讨论;必要时也可报请上级党组织决定。

形成会议决议后,要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会议要求落实好决议内容。


第三章  支部委员会


第八条  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领导和处理支部日常工作,并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接受审查和监督。其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和意见。

(二)组织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党的基本知识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开展党内教育活动。

(三)讨论通过年度支部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讨论支部工作重要事项和工作措施。

(四)研究讨论需提交支部党员大会的议题。

(五)抓好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

(六)研究年度党员发展计划,研究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及党员发展对象,评选优秀党员。

(七)其他需要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九条  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十条  支部委员会决定重要事项时,到会支部委员必须超过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如遇重大问题要作出决定,到会的委员不超过三分之二时,必须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召开支委扩大会议,列席会议的同志在会上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支部委员会的基本程序及要求是:

(一)做好会前准备。党支部书记应深入了解情况,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精神和实际工作要求,确定支委会议题。组织委员负责将会议时间、地点和主要议题通知支部委员,提醒做好参会准备。

(二)组织召开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党支部书记要主动启发引导其他委员围绕会议内容发表意见,不能一言堂、主观武断;每位委员都要有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自觉维护集体领导。要坚持一事一议,会上应避免临时动议。

(三)形成支委会决议。支委会讨论决定问题,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结果以超过到会委员的半数赞成为通过。遇有重大分歧意见时,不要匆忙作决议,可留待下次会议继续讨论;必要时也可报请上级党组织予以裁决。

支委会决议一经形成,必须无条件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或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但在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未改变决定前,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反对的表示。

支部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应确定有关支部委员负责检查落实,并向党支部书记报告执行情况。


第四章  党小组会


第十二条  党小组是党支部的一个组成部分,不是党的一级组织,在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对本小组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党小组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党的基本知识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开展党内教育活动。

(二)传达支部的决议,讨论贯彻支部决议的具体措施及每个党员应承担的任务。

(三)党员汇报思想、工作、学习和执行党支部决议的情况。

(四)讨论有关党内事务,如改选党小组长,酝酿支部委员会候选人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等。

(五)讨论分析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状况和评选优秀党员等情况,并向支部委员会反映意见。

(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进行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七)其他需党小组会讨论决定和贯彻执行的事项。

第十三条  党小组会由党小组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工作需要时也可增加开会次数。

第十四条  党小组长一般由党龄较长、党性强、群众威信高、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同志担任。党支部划分党小组应根据党支部党员的数量、分布、工作需要等方面的情况综合考虑,按照易于集中、便于管理、新老搭配、强弱结合的原则设置。每个党小组至少有3名党员,其中至少有1名为正式党员。党支部书记和预备党员不得担任党小组长,支部委员会委员应以普通党员身份编入党小组。

第十五条  党小组会的基本程序和要求是:

(一)党小组长在会前与党支部沟通,确定会议内容、方法,提前一天通知全体党员做好准备。

(二)召开会议,积极讨论交流,力求统一思想。

(三)根据讨论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


第五章  党  课


第十六条  党课是党员接受党的教育、提高理论和思想水平的重要途径。党课要根据形势和任务,结合本单位实际和党员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其主要内容是:

(一)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

(二)学习党章党史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四)开展形势政策教育。

(五)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六)联系党员实际或中心工作,学习有关知识。

第十七条  党课由支部委员会负责组织,每季度至少安排一次,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课由组织委员负责制定计划,党支部书记审定后组织实施。宣传委员负责联系授课人员,准备授课内容。一般情况下,党课与党员大会一并组织、依次安排。

第十八条  党课一般由支部成员轮流讲授,也可以邀请上级领导、专家学者、先进典型人物或有特长的党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授课。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讲党课,校党委和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为同级班子成员、下一级党员干部讲1次党课,为所在支部党员讲1次党课;其他党员领导干部结合分管工作,每年至少为联系或分管领域党员讲1次党课;各党支部书记每年至少为支部党员讲1次党课。

第十九条  党课结束后要及时组织全体党员进行讨论交流,巩固和深化党课教育效果。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条  各党总支对所辖党支部落实“三会一课”制度负总责,党总支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加强领导和指导,督促所辖党支部制定和落实“三会一课”计划。要坚持规范运行,及时对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的请示进行批复,有针对性地提出指导意见;对党支部上报的会议报告进行审查,涉及换届选举、发展党员、党员奖惩和其它重大问题时,及时召开相关会议研究并予以批复。要抓好督查,建立管理台帐,年底对所辖党支部本年度“三会一课”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专题报告报组织人事部。

第二十一条  各党支部全面负责“三会一课”落实,党支部书记作为具体组织者、实施者,要自觉、积极地组织党员参加“三会一课”;组织委员负责做好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课记录,党小组长负责做好党小组会议记录,并及时向党支部报告会议情况。“三会一课”的有关资料由组织委员负责收集整理,组织委员如有调整,档案资料在党支部书记监督下交接。

第二十二条  广大党员特别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服从所在党支部安排,带头参加“三会一课”,带头落实支部决议,带头遵守请销假制度和签到制度,为其他党员干部作出示范。党员领导干部参加“三会一课”情况纳入个人述职述廉内容。党员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三会一课”的,视其错误性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作劝退、除名处理,或给予党纪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三会一课”开展情况纳入各级党建工作考核内容。学校组织人事部要采取普查、互查、抽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党支部“三会一课”情况进行检查,及时通报检查结果,确保“三会一课”制度有效落实。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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