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商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困难,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取一定报酬的助学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本办法适应于学校正式取得学籍并注册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各院系、财务、后勤等相关部门,指导学生工作部(处)开展勤工助学相关工作。
第五条 校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
第六条 各用工部门对录用的学生进行考勤、考核、对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做好学期鉴定工作,保障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岗位设置与管理
第七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主要以校内教学助理、行政助理、机房助理、图书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岗位为主;
第八条 岗位管理
(一)各用工部门需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学生的选用、日常管理和考勤。每学期期末,各用工部门对学生该学期工作表现作出考核、并写出鉴定意见。
(二)各用工部门岗位需要更换人员时,用工部门需提前15个工作日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并按工作程序进行重新选聘,办理学生工作移交等相关手续。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学期开学初期公布校内勤工助学需求信息、岗位要求,统一安排时间,在各用工部门实行公开招聘。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招聘实行双向选择,竞争上岗。
(四)每名学生只能在该学期内工作一个固定岗位。
第四章 岗位申请及录用
第九条岗位申请程序
(一)用工部门申请增设勤工助学岗位,填写《武汉商学院勤工助学设岗申请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认定。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全校范围内公布经审核通过的用工岗位。
(三)需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本着自愿原则,由学生本人填写《武汉商学院勤工助学学生申请表》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经院系勤工助学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持申请表格前往用工部门参与竞聘,竞聘通过录用的学生由用工部门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和公示。公示结束后,通知学生上岗工作。
(四)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录用。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条勤工助学薪酬按小时计算,基本标准为8元/人/小时,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每月不超过40小时,如超出规定的用工时间由用工部门支付酬金。
第十一条 各用工部门填写《武汉商学院勤工助学月考勤表》,并在每月底将此表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核准每月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时间、薪酬。
第十二条 学校按时支付学生勤工助学工资,由校财务处发放到学生银行卡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外进行勤工助学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省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