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武汉商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总人数设置为15-19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原则上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委员。学校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根据学校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委员人选的名额分配,委员人选名额按一级学科门类、兼顾不同专业分配,保证学术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第六条 通过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遴选等方式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具体可采取各院部及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民主推选、各专门委员会推荐和校长推荐三种方式。委员人选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后,由校长聘任。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主任委员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除根据职务替代原则实行更替的委员外,委员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情况;
(五)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职责,除学术成就特别突出的委员及校长推荐产生的委员外,在法律规定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并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出现委员空缺时,所空缺名额按照该委员产生办法进行人选增补。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秘书长由科研处处长兼任,秘书处办公室设于科研处。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可设置学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师资队伍建设指导委员会、学风学术道德建设指导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可增设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授权和各自规程开展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专门委员会须将审议通过的事项向学术委员会备案,并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
第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人数按照实际工作需要设置,一般设主任委员1人。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学术分委员会。各学术分委员会是相应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机构,接受校学术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各学术分委员会由5-9人(单数)组成,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名,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从事相关工作,其章程可参照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制订,其委员任期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相同,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为其当然的委员。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可以召集各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委员联席会议。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依据本章程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积极勤勉尽职,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1.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他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2.学校的涉密事项;
3.校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有违反保密规定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行使以下审议或审议决定权: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建设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四)审议决定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审议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标准与办法;
(六)审议决定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办法;
(七)审议决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审议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审议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向秘书处请假,且不能委托他人代为与会或投票。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表决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决策重大学术事项时,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享有表决权。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或邀请知名专家参加会议,充分听取专家意见,但受邀专家不参加表决。
第三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学术委员会有权对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提交的有争议的议题进行裁决。
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第三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包含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报告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作出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术委员会及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各学术分委员会应根据本章程确定的原则制定各自的章程或实施细则,由学术委员会通过并经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运行经费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校长或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1/3以上(含1/3)学术委员会委员联名提议,修订后的章程须经2/3以上(含2/3)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通过。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文件及机构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