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商学院老年协会章程
第一条 协会名称:武汉商学院老年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学校离退休教职工自愿组成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老年团体,是湖北省高校老年协会的团体会员,在学校党政领导下和湖北省高校老年协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根本指导思想;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党与政府有关离退休人员的方针、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团结、组织学校离退休人员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促进学校的改革与发展贡献力量;为协助学校不断落实离退休教职工政治、生活待遇,促进“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方针的落实,履行应尽的职责。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离退休人员的方针政策。
2.组织、动员学校离退休教职工参加各项“老有所为”活动,特别是参加和支持学校改革、发展以及关心下一代的工作。
3.积极和及时地向有关部门反映离退休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依法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4.配合学校离退休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做好离退休教职工教育和引导工作,加强离退休教职工的思想建设。
5.积极参与上级部门和学校组织开展的各种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艺、体育和卫生保健等活动。
6.协助学校办好老年活动中心及老年人的公益事业。
第五条 凡是学校离退休的教职工,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取得本会有关信息资料;
3.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自觉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
2.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社会信誉;
4.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5.向本会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六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第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各项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其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3.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4.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5.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6.制定协会内部的各项管理规定;
7.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8.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通过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在会长主持下,集体领导协会日常工作。为便于开展工作,成立若干分会,分会会长由本分会会员民主选举产生或由理事会任命。
会长、副会长(各分会会长)的任职条件是:政治素质好,热爱老年事业,热心为老年人服务,身体比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由离退休工作处负责人兼任。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任一届。
第九条 协会的经费和资产主要由学校划拨以及来自社会各方面的资助和捐赠,用于离退休教职工的服务事业上。本协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并接受全体会员和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