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商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doc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11-01作者:浏览次数:2250


武汉商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的学习与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和《武汉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参照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武汉商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是指在校在读的武汉商学院学生(本、专科生),依据学校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自愿组成的,为实现社团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群体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分为理论学习类、学术科技类、文学艺术类、社会公益类、创新创业类、体育休闲类、其他等七大类。

第四条  共青团武汉商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设立武汉商学院学生社团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管中心”)协助学生社团日常工作的开展,并督促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社团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学校有关学生社团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享有知情权;

(二)有权就社团日常管理、活动开展等事项向学校有关部门或社团指导教师进行咨询;

(三)在遵循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享有自主管理、自主活动、自主发展的权利;

(四)有权根据其活动需要,按照规定流程向学校相关部门申请物资、租用场地。

第六条  学生社团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接受校团委及其授权的其他组织的统一领导和监督;

(二)学生社团的成立、人员组成、日常管理、活动开展、变更、终止等事宜须遵守本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三)配合学校相关工作,引导积极健康的校园文化。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七条  学生社团成立的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其运作、管理必须遵循武汉商学院学生管理的各项规定。

(二)学生社团必须至少5名以上在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向社管中心提交成立学生社团的申请。主要发起人必须思想品质好,遵守校纪校规,热爱社团工作,学有余力,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三)学生社团的成立必须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相对固定的活动场地、至少有一名指导老师。

第八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遵循本办法相关规定向社管中心申请注销登记。

(一)不能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分立、合并;

(四)被责令取消或解散;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

第九条  各类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七大类别进行申请,一个学生社团只能进行一个类别的申请登记,相近相似的学生社团原则上不得重复登记。

第十条  学生社团由其挂靠单位(具有管理职能或学术研究的我校正式机构)直接领导,受其监督,对其负责。挂靠的学生社团必须经校团委登记备案,并聘请一名以上相对固定的校内教师或校外专家(须有挂靠单位党组织出具的意见书)担任指导老师,其社团的一切管理、职能、运营等工作由挂靠单位和指导老师全权负责。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挂靠单位可酌情设立本单位学生社团管理组织,直接负责社团日常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所设立的社团管理组织直接对所在单位负责,接受社管中心的指导。

第十二条  对条件成熟的学生社团,可依照相关规定,建立党团组织,以对其加强领导和管理。


第四章  管理原则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人员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所有学生社团成员有权选择加入或退出社团;

(二)所有学生社团成员的选拔、考核、任用等工作必须依照学生社团管理的各项规定公开进行,保障学生社团人事任用的公平性;

(三)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学生社团成员有权力监督所在社团切实履行社团宗旨,有义务为社团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有权利在学校相关规定许可范围内,按照合法自愿原则,募集经费,并对其进行自主管理,学校鼓励学生社团通过向社会请求赞助等方式获取经费,但不得以经费筹措为由,进行任何形式的营利活动。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财务管理须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定期审计,学生社团所有财务事项须接受校团委及其授权组织的统一领导,受其监督,对其负责;

(二)科学管理,公开透明,学生社团所有经费的筹措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循国家财务规定,做到账目清晰,接受公开监督和质询;

(三)专款专用,服务公益,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将社团相关费用变更用途。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可依据学校社团管理相关规定申请开展各项活动,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宗教、反动、迷信活动,不得开展与社团宗旨、性质不相符的活动。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活动的开展实行审批制度,由各学生社团依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活动申请,待批复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活动的开展坚持分类申报,集中审批,各社团按照固定活动、常规活动、大型活动三个类别进行申请,由校团委授权社管中心集中审批。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所有物资、场地原则上由各社团自主管理,社管中心予以指导监督。

第二十条  根据活动需求,学生社团可按照逐级审批的流程,向学校有关部门申请物资、场地。租用期间,各学生社团对所租用物资、场地负责管理、维护管理。


第五章  考评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为推动学生社团发展,保障其健康运作,须对各学生社团进行考评和监督,对发展良好的社团给予奖励,支持鼓励其进一步成长,对出现问题的社团酌情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考评应遵循公平、公正、民主、科学的基本原则,每年定期由校团委授权社管中心组织各学院、社团代表,对各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和活动开展进行全面考评。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在日常管理和活动开展的过程中,应主动自觉接受监督,接受学校各组织、个人的质询和投诉,并及时予以反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制定,各学生社团章程不得与之相抵触,各学院相关政策规定存在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武汉商业服务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即日起终止。未尽事宜,由校团委保留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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