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商学院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切实保证新党员质量,从源头上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职责,是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团组织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进一步增强吸引力和凝聚力,为开展“推优”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第三条 推优工作在校党委和校团委的统一领导下,由院系分团委负责组织实施,以基层团支部为单位进行。各基层团组织要高度重视推优入党工作,校团委将把推优工作作为考察各基层团组织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四条 “推优”工作必须坚持成熟一个、推荐一个的原则,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切实保证“推优”质量,防止片面追求推优数量,禁止突击推荐、流于形式。特别要做好在低年级学生团员中的“推优”工作,努力改善和优化学生党员队伍结构。
第五条 推优工作原则上每年举行两次,一般安排在4月和9月。推优时间超过一年半的需要重新推荐。
第二章 推荐对象及基本条件
第六条 推荐对象为年满十八周岁,志愿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综合表现优异的共青团员。
第七条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要真正把团员中的先进分子推荐给党组织。推优的具体条件如下:
(一)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牢固树立实现中国梦的远大理想,坚决拥护并自觉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高度的历史使命感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二)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对党的基本知识有较为全面的认识,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积极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习会的学习,参加学校业余党校培训班的学习并获得结业证;
(三)品德良好,成绩优异;遵守校规校纪,坚持真理,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在学习、工作、生活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三章 推优对象的培养教育
第九条 团的各级组织要把加强对团员的思想教育,把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作为一项基础性的重要工作常抓不懈。通过教育,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不断壮大团员入党申请人队伍。
第十条 团组织要做好对要求入党团员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工作。采取多种形式,立足团员思想实际,着重对团员进行中国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以及党的基本知识教育,使广大团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第十一条 团支部对要求入党的团员要逐个建立档案,至少每学期对他们在团内生活中表现进行一次考察,并把考察情况及时向党组织汇报。对要求入党的团外青年,要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培养,条件成熟时,及时把他们吸收入团。
第十二条 团支部要经常向党支部了解团员申请入党的情况。
第四章 推优的基本工作和程序
第十三条 团支部要严格按照推优入党的基本程序和学校的推优工作部署开展工作,将优秀团员推荐给党组织。推优工作的程序:
(一)团支部对培养考察期满的团员青年应及时召开团员大会,介绍其情况,团员进行民主评议,无记名投票提出推荐对象;
(二)团支部在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讨论确定推荐名单,填写《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推荐表》,报院系分团委审定。
(三)院系分团委在接到团支部上报的《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推荐表》对推荐对象作进一步考察审查,经集体讨论签署意见后,向校团委推荐;
(四)校团委应及时讨论和审定院系分团委上报的推优对象,并将意见及时反馈给院系分团委。
(五)党组织要重视团组织的推荐意见,及时讨论研究,并把研究结果反馈给团组织,对被推荐的优秀团员,条件成熟的,可以确定为发展对象。院系分团委做好“推优”对象的公示工作。
(六)“推优”工作结束后,各分团委需向校团委上交本次“推优”工作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团支部每学期一般进行一次“推优”工作,每次“推优”人数一般不超过团员人数的10%。
第十五条 对于在毕业前未能推荐或已推荐未发展的积极分子因毕业分配、升学、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的,其考察材料应随同档案一起转到新的单位所在的党、团组织。
第五章 推优工作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 各级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在发展党员工作各个环节(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发展对象和接收预备党员)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七条 “推优”工作要在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基层党组织要把“推优”工作作为发展团员入党的重要步骤,严格实行“推优”制度,支持和帮助团组织做好“推优”工作。
第十八条 基层党组织要指导团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注重选拔优秀青年党员担任团干部,不断提高基层团干部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制定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时,征求团组织的意见。要指导基层团干部掌握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和要求,定期听取团组织的“推优”工作汇报,及时帮助解决“推优”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九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推优”工作制度落实。要强化责任意识,实行责任追究,对推优工作中出现的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责任人,将给与严肃处理;对违反有关规定而被推荐或发展入党的应予撤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