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商学院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者:教务处发布时间:2020-10-22作者:浏览次数:2642

武汉商学院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学籍管理是学生管理中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为了便于操作,保证学生能按时、顺利地完成学业,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武汉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实行学籍注册是学校利用有限资源安排教学工作,学生证明身份、取得学习资格的重要管理手段。每学期学生都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注册登记,或注册登记手续不完备的,新生不能取得学籍,在籍生不能取得本学期学籍。

第二条  学籍注册由教务处统一管理,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学院协助进行。各学院须在学校规定的学生注册时间内,及时将报到注册、请假、迟到、旷课等学生人数及名单报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三条 新生入学资格的保留或取消,由学校招生办公室会同有关学院和医务室研究后提出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办理。

第四条 学生注册程序: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报到,并在2周内持学生证和学费缴纳凭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学院经办人员在该生学生证的相应位置加盖注册印章。加盖了学期注册印章的学生证才能在该学期有效使用。各学院应在注册截止后即时将办理了注册手续(包括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教务处按名单开通已注册学生的教务管理系统个人账户,学生方能有效参加正常的教学活动。

不予注册或暂缓注册的处理见《武汉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二章  考核成绩记载与管理

 

第五条 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并将成绩存档。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如确系教师评分不当或总分发生差错,须改动成绩,应由评分教师书面说明情况,连同试卷交教研室审核,经学院负责人同意,报经教务处核准。

第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

凡擅自旷考者,该课程成绩无成绩,在“成绩表”总评栏上注明“缺考”字样,不得正常补考,该课程需申请重修。

经正常补考后,成绩仍不合格的课程,该课程需重修。

第七条 补考和重修成绩如实记载,但要注明“补考”或“重修”字样。

第八条 学生正常学习一学年累计不及格学分达到35学分的或自入学起所学课程考核累计不及格学分达到50学分的,应予退学。

如学生操行表现良好,且愿意继续学习者,可申请随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就读。学生需填写《留级申请表》,由学院教学干事集中报教务处,经批准后方取得学习资格,按在籍生对待。

 

第三章  学籍异动

 

第九条 根据教学资源状况,在《武汉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规定范围内,同意部分有特殊情况的学生专业异动、休学或自愿退学。

1.专业异动:在学期开学后的第十四周开始办理。学生网上查询信息并提交申请、参加考核。经批准专业异动的学生在新学期开学时办理异动报到手续。

2.休学:有需求的学生向所在学院申请,由教学干事向教务处申报办理。

3.自愿退学:自愿退学的学生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填写《自动退学申请表》经其监护人同意后,向所在学院申请,由学院办公室将申请表交教务处,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学院办公室通知学生办理离校手续。

4.退学警告:学生正常学习一学期所学课程考核不及格达到16分者;自入学起所学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考核累计不及格达到35分者。

5.劝其退学:(1)学生正常学习一学年累计不及格达到35分者;(2)自入学起所学课程考核累计不及格学分达到50分者。

 

第四章  毕业

 

第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学校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转专业学生必须按照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达到毕业要求才能毕业。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