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武汉商学院委员会 “思想引领、学习在先”制度(2022年修订)

发布者:校办公室发布时间:2022-07-07作者:浏览次数:2323







中共武汉商学院委员会

思想引领、学习在先”制度(2022年修订)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加强我校党委班子自身建设,促进班子成员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始终做到“两个维护”,促进政治思想学习融入日常、抓在经常,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建立“思想引领、学习在先”制度。每次召开党委会、党委中心组学习、民主生活会之前,原则上都安排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有关内容。同时,在研究重点工作和有关问题前,先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论述和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对标对表,切实提升学习效果、议事水平和决策质量。

第三条  全面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以及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学习内容要选自习近平总书记公开出版的著作、发表的署名文章、会议活动上的重要讲话,中央印发的纲要、读本、摘编,中央权威媒体发布的新闻稿件等。

第四条  重点学习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一卷、第二卷、第三卷;

(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习近平关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重要论述选编》;

(三)《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四)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论述和系列重要讲话,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和对湖北及武汉工作作出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五)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布置的专题学习内容。

第五条  党委书记履行落实“思想引领、学习在先”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职责,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先学一步、学深一层,做到深入领悟精髓、精准把握实质。要严格按照党中央统一要求、统一口径做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领学传达、贯彻落实,要逐字逐句、原原本本、原汁原味地学,确保党委会全面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论述和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的基本观点,深刻把握精神实质。

第六条  党委会议题要根据学习计划,分月安排具体学习内容作为每次会议的“第一议题”,组织各学院、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系统学习。尤其在研究有关重点工作和有关问题前,要求议题申报单位及时整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该项工作的有关重要论述和最新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党内法规和法律规章等,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确定领学内容,一并上会传达学习。同一次会议,议题内容相近的,不重复安排学习。同类议题,已安排学习过的,没有新精神的,不重复安排学习。

第七条  坚持以学习促进工作,用理论指导实践。在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党委中心组学习、民主生活会之前,校领导班子成员逐次发言,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分管领导及其他班子成员在发言讨论时,要把自己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既谈心得体会,又谈落实思路,学思践悟,互相启发,加深理解,从而提高政治理论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做到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把学习成果用于指导工作实践,用工作实践检验学习成效。

第八条  党委班子成员要认真落实领导责任,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积极带头学习,坚决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班子成员领学前,要精心准备、科学安排,确保学习计划严格执行。每次会议后,由党政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年终总结学习情况,不断改进学习方法,提升学习效果。

第九条  全校各二级党组织可参照执行本制度。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共武汉商学院委员会“思想引领、学习在先”制度》(武商院党办〔2019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