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商学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实施办法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校院两级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论武装工作深入开展,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素养、决策水平和治理能力,加强各级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是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职理论学习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各级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制度,是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途径。各级党组织要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党建工作责任制。
第三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首要任务,以深入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重点,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商学院校级党委和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直属党支部参照本办法组织学习。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校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主要由校领导及党委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根据学习内容及工作需要,参加成员范围可扩大至学校副处级以上党员干部。
基层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主要由学院党政领导、党委委员(党总支委员)组成,根据学习内容及工作需要,中心组成员范围可扩大至全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支部书记、党员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辅导员等。
第六条 学校党委对校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对院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领导责任;院级党委对本单位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
学校党委书记是校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和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研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校党委书记不能参加学习时,可委托校党委副书记代行职责;校党委分管宣传工作的校领导是校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配合校党委书记做好学习的组织工作。学校党委其他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自觉遵守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按照学习安排或者受委派承担相应职责。
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是院级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书记不能参加学习时,可委托基层党委(党总支)副书记代行职责。院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其他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自觉遵守院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按照学习安排或者受委派承担相应职责。同时,院级党委要领导所属党支部,组织开展好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并做好学习记录和考勤。
第七条 学校党委成立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小组,校党委书记担任组长,分管宣传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校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配备秘书组,由校党委宣传部、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负责同志组成,由党委宣传部负责人牵头,做好学习服务保障工作。秘书组主要职责:负责学习计划制定实施和学习档案建设,负责组织协调和会议安排,负责考勤考核和考核结果的运用。
基层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秘书由本级党组织的宣传委员担任。学习秘书要做好资料准备、考勤记录和信息报送等服务保障工作。
第三章 学习内容、形式与要求
第八条 校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四)国家法律法规。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
(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
(八)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特别是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推进高校内涵式发展规律及相关知识。
(九)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十)党中央、教育部和湖北省、武汉市有关重要会议精神及领导讲话精神。
基层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内容参照校级党委理论中心组的学习内容实施,同时结合本单位实际,在传达学习好上级部门和学校重要会议精神、重要发展规划、重要工作部署、重要制度安 排等的基础上,深入学习研讨学校和本单位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以学促建,大力推动本单位改革发展。
第九条 校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可以通过适当形式开展切实有效的学习活动。
(一)集体学习研讨。要将集体学习研讨作为学习的主要形式,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中心组成员自己学、自己讲为主,组织开展专题讲座、辅导报告、理论研讨会、与校外单位党委联组学习等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
(二)个人自学。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要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结合学校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明确学习重点,研读必要书目,做好学习笔记。
(三)专题调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要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考察实践等结合起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深化理论学习。
校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要积极参加学习讲坛、读书会、报告会等学习活动,充分利用网络学习平台开展学习,切实提升学习效果。基层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参照校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形式实施,同时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创新学习方式,改进学习方法,增强学习的吸引力、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条 校级党委和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坚持把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做好一切工作的看家本领,把学习党的基本理论与学习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结合起来,把握精神实质,掌握精髓要义,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坚持学以立德、学以修身、学以益智、学以增才,把提高理论素养与增强党性修养、提高工作本领和治理能力结合起来,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锻炼,提升精神境界。
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紧密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努力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有效的政策举措。坚持问题导向,提高运用党的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校级党委和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要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和表率作用,自觉学习、带头学习,努力成为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领导班子的精心组织者、积极促进者、自觉实践者,带动广大师生大兴学习之风。
校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研讨要保证学习时间和质量,原则上每月集体学习一次,全年不得少于8次。如有重要内容需学习传达,可进行专题安排。鼓励和提倡校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结合工作实际撰写学习心得、调研报告或理论文章。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除根据要求参加校级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外,原则上每季度自行组织集体学习不少于1次 。
第四章 学习管理、考核与问责
第十一条 校级党委和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理论学习中心组按照上级党组织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年度学习计划由本级党组织审定后施行,校级党委学习计划报送省教育厅和市委宣传部,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学习计划报送学校党委宣传部备案。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年末向学校党委宣传部提交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汇报总结。各级党组织要建立并完善中心组学习档案,学习档案包括中心组学习成员名单、学习制度、学习计划、考勤记录、学习记录和学习成果等。
中心组成员必须参加集体学习,不得无故缺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集体学习应事先向党组织书记请假,事后要自行安排时间自学集体学习的内容。
第十二条 中心组学习应加强意识形态管理,对于外请人员讲课坚持“一会一报”、“一事一报”制度,严格执行申办流程。党委宣传部和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当对中心组外请讲课人员的政治立场、思想观点、讲课内容等进行严格把关。在讲课前应当向外请讲课人员明确告知有关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防止出现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错误言论。
第十三条 中心组应当以文字和音频(或视频)形式建立规范完整的学习档案,严格执行“一学一报”制度。中心组每次学习后应及时报送学习信息并向学校官方网站投稿,内容应包括学习主题、学习时间、学习形式、参加人员、学习成果等,要求简明扼要、实事求是。
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次学习情况按照上级要求报送。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理论学习中心组每次学习情况报党委宣传部。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宣传部会同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等部门,负责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的考核督查,主要包括中心组学习计划的制定与落实、中心组学习记录、结合理论学习开展调查研究、撰写理论文章或调研报告等情况。督查采取自查、抽查或普查等方式。考核结合基层党委、党总支、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进行,考核结果作为班子年度考核与领导干部年度个人考核的重要参考。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述学”制度,领导干部在年终述职述廉时应包含参加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内容。
第十五条 对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开展不力、出现错误倾向产生恶劣影响的,学校党委按照有关规定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武汉商学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实施办法》(武商院党办〔2019〕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