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商学院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
实施办法(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按照教育部本科专业设置规定和我校专业设置获批情况,根据毕业生所学专业,授予相应学科门类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位评定工作实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学院学位评议组三级管理。
第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3人,委员17至21人,任期三年。
第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各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委员5-9人,任期三年。
第六条 学院学位评议组一般由5-9人(单数)组成,从所覆盖学科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推选,设组长1人。
第三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七条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含毕业论文及答辩、毕业设计及答辩及其它实践教学环节),考核全部合格,取得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二)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英语类专业本科生在全国高等学校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或八级考试、商务英语专业四级或八级考试中,日语专业本科生在全国高校日语专业四级或八级考试、日本语能力测试N2级考试中,非英语专业普通类本科生在全国大学英语(含小语种)四级考试、日本语能力测试N3级考试中,非英语专业(艺体、专升本、专联本、中职升学及特殊生源类)本科生在全国大学英语(含小语种)四级考试、日本语能力测试N3级考试中,成绩分别达到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每届本科毕业生实际情况划设的授予学士学位外语成绩合格分数线(见附件)。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不能达到毕业要求,不能获得本科毕业证书者。
(二)在毕业前,外语成绩未达到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者。
(三)所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不含)者。
(四)毕业论文(设计)、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五)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六)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九条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因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三)款其中之一而影响其学位授予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学位:
(一)参加在教务处备案的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者。
(二)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前两名(原始取得)、发明专利发明人前三名(原始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著作权人前两名(原始取得)、外观设计专利设计人第一名(原始取得)或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学术论文(作品)者。
(三)毕业时考取硕士研究生者。
(四)校长奖学金、市级及以上政府奖学金获得者。
(五)毕业时必修课平均成绩在本班前10%,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为优秀者。
第四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条本校学位授予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交申请。学生向学院学位评议小组提交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学院评议。学院学位评议小组按学位授予条件审核毕业生学位资格及相关材料,填写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原因。并将建议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及原因告知给学生,学生在接收到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位评议小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学院学位评议小组在收到学生提交的书面异议申请后,应就申请理由及内容进行调查核实,3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各学院将无异议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及原因,由院长签字盖章后,报送所属组别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三)分委员会审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学位授予条件审议学院学位评议小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相关材料,填写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原因,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盖章,无异议后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如存在学院评议中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而在分委员会审议中又建议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须将分委员会建议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及原因告知给学生,学生在接收到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分委员会在收到学生提交的书面异议申请后,应就申请理由及内容进行调查核实,3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四)校学位办复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和不建议授予学位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定。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按学位授予条件,审定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做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决定,并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如存在学位评定分委员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而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中,成为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须将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及原因告知给学生,学生在接收到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收到学生提交的书面异议申请后,应就申请理由及内容进行调查核实,3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六)颁发证书。向经公示无异议的授予学士学位学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学士学位的申请原则上以一次为限。凡未在有效期申请者、或申请后中途放弃者,学校均不再受理其申请。学校可视情况组织学士学位的补授工作;学士学位不跨年度补授、学士学位证书不予补发。
第十二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事项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由主席和副主席研究决定采用匿名投票、实名投票、举手表决、电子投票、填写选票等表决形式。投票的表决项应包括同意、不同意及弃权项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对已毕业离校的往届毕业生一律不再补授学位。
第十四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向本校申请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第八条第三款的相关要求,适用于2023级及以后入校的普通本科生。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武汉商学院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武商院教〔2023〕16号)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学士学位授予外语成绩合格线说明
附件
关于学士学位授予外语成绩合格线说明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外语成绩合格线说明如下:
(1)英语类专业本科生,毕业前参加全国高等学校英语专业四级或八级考试、商务英语专业四级或八级考试,成绩达到总分50%(含)以上;日语专业本科生,毕业前参加全国高校日语专业四级或八级考试,成绩达到总分50%(含)以上;参加日本语能力测试N2级考试,成绩达到总分50%(含)以上。
(2)非英语、日语专业普通类本科生,毕业前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含小语种)四级考试,成绩达到总分50%(含)以上;参加全国高校日语四级考试、日本语能力测试N3级考试,成绩达到总分50%(含)以上。
(3)非英语、日语专业艺体类本科生,毕业前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300分(含)以上;参加全国高校日语四级考试、日本语能力测试N3级考试,成绩达到总分42%(含)以上。
(4)专升本、中职升学及专联本方式招生的非英语、日语专业本科生,毕业前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300分(含)以上;参加全国高校日语四级考试、日本语能力测试N3级考试,成绩达到总分42%(含)以上。
(5)西藏籍本科毕业生,参照相关照顾政策,条件适当放宽,但毕业前有校内《大学英语》或专业外语课程成绩必须合格、且修完规定学分。
(6)凡我校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以本校报名参加考试取得的外语成绩或证书方为有效,专升本、专联本学生在原专科学校在校期间以原学校报名参加考试取得的外语成绩或证书同时有效,以上成绩可以按照在校期间的最好成绩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