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商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2025年修订)

发布者:刘浩发布时间:2025-06-10作者:浏览次数:10

武汉商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为做好我校学位授予管理工作,规范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学位政策和法规,规范学位授予行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指导本科生培养,为学校制定学位政策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职责和权限、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学科建设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对事关学位工作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设置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别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学位办)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分支机构,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3人,委员17至21人(单数),秘书长1人。校学位办对各学院、各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进行审核,经分管校领导、校长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确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表决产生,秘书长由教务处负责人担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5-9人(单数),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按照分委会的学科设置对应产生,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各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分委员会主席在对应分委员会的委员中通过选举产生,副主席由分委员会主席提名表决产生。

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应遵守国家法律,学养深厚,治学严谨,学风端正,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尽职尽责,应具有副教授(含)或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成员应包含相关校领导,各学院、教学和科研部门代表,以及学科带头人代表。

第八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任期内退休者任职至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增补委员后卸任,任期内调离我校者其委员身份自动取消。除工作变动调离我校、退休、年龄或身体健康等原因,上届委员可推荐连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审议学士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三)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学士学位的决议;

(四)研究处理学士学位授予争议;

(五)受理与学士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六)审议其他与学士学位相关的事项。

第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作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二)作出学士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学士学位的建议,报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研究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及相关事项,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学士学位申请工作;

(二)指导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士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三)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学士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结果;

(四)将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五)办理并组织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六)办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有关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至二次全体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由主席决定召开临时会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召开,主席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副主席主持召开会议。

第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以会议的方式进行。审议本章程中第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事项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当有全体组成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议事项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由主席和副主席研究决定采用匿名投票、实名投票、举手表决、电子投票、填写选票等表决形式。投票的表决项应包括同意、不同意及弃权项等。

第十四条  凡因工作需要参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的列席人员,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批准方可参加会议,列席人员可根据会议要求对有关议题情况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武汉商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2023年修订)》(武商院教〔2023〕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