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商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遴选办法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的规定,结合我校《武汉商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分委会委员及学位评议组成员的遴选、换届、届期未满的成员调整。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职责和权限、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工作的专门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通过推荐选举产生。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二级学院设学位评议组。
第二章 遴选原则
第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学养深厚,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尽职尽责,应具有副教授(含)或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成员应包含相关校领导,各学院、教学和科研部门代表,以及学科带头人代表。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及二级学院学位评议组成员的基本要求参照执行。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3人,委员17至21人(单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各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委员5-9人(单数)。各学院的学位评议组由5-9人(单数)组成,其中设组长1人。
第三章 遴选条件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各分委员会的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学养深厚,治学严谨,学风端正。
(二)具有副教授(含)或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
(三)有意愿和能力确保完成学位授予相关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尽责。
第七条 二级学院学位评议组成员的遴选条件参照第六条执行。
第四章 遴选程序
第八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遴选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位办”)具体筹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院和部门推荐符合遴选条件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校级领导中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校学位办推荐。
(二)校学位办组织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经分管校领导、校长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最终确定新一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产生。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增补,需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分管校领导、校长同意后,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最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遴选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按照分委会的学科设置对应产生。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三)分委员会主席在对应分委员会的委员中通过选举产生,副主席由分委员会主席提名表决产生。
第十条 各学院学位评议组成员遴选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学院从所覆盖学科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推选,由学院行政负责人、教学院长、学术(或专业)带头人或系主任代表、教师代表等人组成。二级学院学位评议组可根据工作需要从相关院部选聘有相关学科背景的人员。
(二)报学校审核备案。
第五章 任 期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任期内退休者任职至学位评定委员会增补委员后卸任,任期内调离我校者其委员身份自动取消。除工作变动调离我校、退休、年龄或身体健康等原因,上届委员可推荐连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商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遴选办法》(武商院教〔2023〕4号)同时废止。